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王庭鴻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殺人未遂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執行羈押,至96年8月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2個月,至96年10月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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