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裁定執行羈押,且嗣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認罪協商程序,並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列之羈押原因,但如命具保亦足可確保審判或執行之進行,爰准予被告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