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01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義務辯護人武燕琳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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