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重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104號上訴人乙○○
樓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 律師
3樓上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黃永祥法官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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