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丁○○
乙○○甲○○兼前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