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46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27號,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90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係於民國96年7月6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遲至同年7月19日始提起上訴(有原法院收發室之收狀戳可考),已逾十日之法定期間,揆諸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