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64號
原 告 陳薇蔓
訴訟代理人 李玉麗
被 告 黃森仁
被 告 黃郁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五
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