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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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30號
聲請人維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現名稱明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23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1289-0
1
13
002
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7102-1
1
4
003
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13612-3
1
5
004
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21266-7
1
8
005
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28270-5
1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