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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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30號

聲請人維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現名稱明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23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1289-0

1

13

002

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7102-1

1

4

003

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13612-3

1

5

004

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21266-7

1

8

005

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28270-5

1

18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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