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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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3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劉弘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玖仟捌佰
捌拾叁元自民國98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月18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並持用原告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使用,尚有
如主文所示之本息未清償,又按契約第11條,被告未依約繳
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屢經催討均
置之不理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而被告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
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本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為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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