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1,9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