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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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零伍拾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鄉○○村○○路○段○○○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