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甲0000000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尚欠新台幣叁萬貳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