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6號
原告 劉東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5萬8,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惟因原告為勞工,其上開請求屬於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訴訟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3元(計算式:1,660元×1/3=553元,元以下4捨5入),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