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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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執聲字第六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業務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因犯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陳可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附表: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自八十八年十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同右判決│業務│有期徒刑│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確定日期:九│侵占│一年二月│九十一年五月十│一八三號判決(判決日│年八月十九日)│││三日止│期: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同右判決│偽造│有期徒刑│九十一年五月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號判│(確定日期:九│文書│四月│五日│決(判決日期: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年一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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