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五一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肆佰肆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0四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五一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五一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周靜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捌佰元││├────────┼─────────────┼──────────────┤│第一審送達費│陸佰肆拾肆元│繳七八0元,退一三六元。│├────────┼─────────────┼──────────────┤│合計│貳萬零肆佰肆拾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