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1號(指定辯護人楊瓊雅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4月2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7月28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道周法官鄧晴馨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