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選任辯護人吳宏輝律師被告甲○○
弄1號(指定辯護人 曾錦源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2月15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5月8日裁定自95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7月15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道周法官鄧晴馨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