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聲請保外就醫,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罹患畢賽徵候群、強迫症等疾病,請求准予保外就醫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檢察官起訴送審,由本院接押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之虞,於95年2月15日裁定羈押在案,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押票在卷可稽。查嘉義看守無法妥善照料被告等情,業據該所以95年2月16日嘉所衛字第0950000580號函陳報「被告罹患畢賽徵候群、炎性脊病變、過敏性血管炎、血尿症、強迫症等疾病,其所內醫療設備不足,專業人員缺乏,恐無法妥善照料被告」等語在卷,聲請人之聲請應屬有據,准被告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被告於停止羈押期間併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道周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