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號(選任辯護人吳宏輝律師被告乙○○
弄1號(指定辯護人 曾錦源 律師被告甲○○
弄1號(指定辯護人 楊瓊雅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
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2月15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5月8日、95年7月5日各裁定再予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月15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4月28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7月21日裁定自95年7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月28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張道周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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