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76號上訴人晉仲不銹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
年5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裁定並於95年6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