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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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4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乙○○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5,4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900元ꆼ本件上訴人分得面積786平方公尺=3,06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0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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