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90號
原   告  葉美利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智傑
被   告  何明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
所為之106年度朴簡字第90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1項「嘉義地方法院一零五年度司
促字第一零五六六號支付命令」之記載,更正為「嘉義地方法院
一零五年度司促字第一零五六五號支付命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中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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