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訴字第7號原 告 蔡致仁 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 律師被 告 彭藍秀霞 訴訟代理人 彭桐平 被 告 陳伯勳 參 加 人 蔡秀蓮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2月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