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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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訴字第7號
原   告  蔡致仁
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 律師
被   告  彭藍秀霞
訴訟代理人  彭桐平
被   告  陳伯勳
參 加 人  蔡秀蓮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2月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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