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573號
原 告 黃源泉
訴訟代理人 張世潔 律師
被 告 張雪麗
蘇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1月24日下午2時3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潘建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573號
原 告 黃源泉
訴訟代理人 張世潔 律師
被 告 張雪麗
蘇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1月24日下午2時3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