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573號
原   告  黃源泉
訴訟代理人  張世潔 律師
被   告  張雪麗
       蘇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1月24日下午2時3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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