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74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崇哲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金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1月24日下午2時1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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