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79號
原 告 游萬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律師
被 告 翁翊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黃意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79號
原 告 游萬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律師
被 告 翁翊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