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79號
原   告  游萬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律師
被   告  翁翊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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