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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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家麒劉淑芬 等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劉淑芬應就附表所示不
動產,於民國101年9月0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陳家麒所有,如相對人同意可由
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查,相對人2人間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之移轉原因登記為「買賣」,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可參,
聲請人未表明其債權有何遭侵害之情形?亦未詳述本案之請
求依據為何?聲請人如係主張債務人即相對人陳家麒將附表
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他人以避免遭強制執行致聲請人追償
無門,核其請求權基礎應為民法第244條第1、4項之規定。
惟民法第244條乃撤銷訴權,即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
為,為一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之,並非兩造以調解方
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故依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
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陳冠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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