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2月1日裁定並將其收押。本院於94年4月20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廖怡貞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