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61號聲請人乙○○即被告之姊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於民國95年6月26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告之姊,因父親常生病需被告照顧,被告之弟因服役無法照顧父親,而父親離婚,僅父親在家,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按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名,其法定刑均係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但書之情事,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是被告如提出新臺幣2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