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40號上訴人丁○○
車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甲○○
乙○○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重訴字第44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㈠上訴人丁○○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㈡上訴人車匠有限公司部分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6,361,100元(
315*16,100+(46+16)*20,800=6,361,1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094元。㈢上訴人戊○○部分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738
,200元(118*16,100+6,361,100+(1+216+22+22)*16,100+(258+37+7+17+12)*20,800=22,738,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8,168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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