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執聲沒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為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