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01號原告聖關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欽發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被告睿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玖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