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被告鎵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貳拾柒萬參仟貳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拾貳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書記官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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