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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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3年5月26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於執行前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