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被告甲0000000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裁定羈押並自即日起執行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