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9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9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婚字第九九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係夫妻,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遭被告毆打,致一時負氣將戶籍遷回娘家,此行為雖有未當,然被告迄今並無要求原告返家團聚之意思及行為,原告對被告之心態已深感費解多時,近日原告因念及昔日錯誤在先,遂捨棄女子之襟持,為謀與被告團聚,主動以存證信函請被告儘速至娘家將被告接回,渠料竟遭退件,令原告深感意外及悲傷。夫應對維持夫妻關係,具有尊重對方之誠意,離去住所亦應通知對方,以免造成對方牽掛情事,被告竟任意搬離原本之戶籍地點,除未辦理戶籍遷移登記外,亦未告知身為配偶之本人,除證明其不尊重雙方之婚姻外,亦彰顯其亦有相當之過失空間,綜上,原告認此段婚姻已無繼續維持之必要,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係夫妻,原告於八十六年間,因遭被告毆打,負氣將戶籍遷回娘家,詎被告迄今仍無要求原告返家團聚之意,經原告主動以存證信函促請被告前來原告娘家接原告返家同住,竟遭退件,被告離去住所既未辦理戶籍遷移登記,又未通知身為配偶之原告,除證明其不尊重雙方之婚姻外,亦彰顯其亦有相當之過失空間,是此段婚姻已無繼續維持之必,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
三、查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惟兩造自八十六年間起即分居迄今之事實,有戶籍謄本二件為證,且經證人即原告之友人 宋麗玲戴明賢 到庭證述甚明(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筆錄),堪認為真實。
四、按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上開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係為公允而設,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或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查本件兩造分居,係因原告自行離家所致之情,已據原告 陳明 在卷,其雖主張之所以離家,係因遭被告毆打之故,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而證人戴明賢固證稱:「約在八十年間,有一次被告到公司門口,押原告到台北的山上,當時我與原告都在台北同一個公司工作,被告為何要押原告到山上,我不知道,當時原告被押走時,站務員有看到,通知我,等我趕出來時,原告已被押走,我們是做野雞車的公司,後來,原告有打電話告訴我,說他自行脫困跑回來,我看他安全回來,就沒有問他為何被押」等語在卷(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筆錄),然縱該事件屬實,亦係八十年間之情事,原告既係於八十六年間始離家,其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自八十年間起至八十六年間離家時止,均仍有暴力行為,自難以此為離家別居之正當理由,是本件兩造分居,顯應由原告負責。又原告於離家後將戶籍遷回雲林縣○○鎮○○街○○號娘家之情,固有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謄本一件可稽,然依證人宋麗玲、戴明賢所述:「我是原告的朋友,我經常到原告位於大寮鄉磚子窯的家中。我認識原告快十年了,沒有見過被告」、「我是原告的朋友,認識原告十幾年,沒見過被告,這十幾年來,原告都住在磚子窯住處,被告人在何處,我不知道」等語(均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筆錄),足知原告離家後並未返回娘家,而係住居於高雄縣大寮鄉磚子窯,而原告復未就其曾將住居地點告知被告一節,提出證據以為證明,尚難認被告知悉其居所,則縱被告前往原告娘家找尋原告,苟原告娘家之人不願轉知,被告顯無從前往帶領原告返家團聚,且於遷離戶籍址,亦難予以通知,是自無從僅憑被告遷離戶籍址未予告知原告,遽論被告為有過失。綜上,本件兩造分局,既應由原告負擔,則原告以此可歸責於己之分居事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離婚,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麗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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