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一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丁○○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萬零壹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約定被告應按月於每月二日繳款一次,按期平均分攤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五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本息至九十年五月二日止,迄今未依約履行已逾期一次以上,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計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八年二月二日向原告借用貳佰萬元,約定被告應按月於每月二日繳款一次,按期平均分攤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五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本息至九十年五月二日止,迄今未依約履行已逾期一次以上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各一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借款壹佰玖拾萬零壹仟肆佰捌拾柒元,並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育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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