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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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丁青青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的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
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然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
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在卷為證,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