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871號
原 告 曾雲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友智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7,60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
原告尚應繳納11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