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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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871號
原   告  曾雲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友智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7,60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
原告尚應繳納11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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