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八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戊○○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陳報本件車禍原告是否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事項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麗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