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二四五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法定代理人 許木蘭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所為處分(案號:竹監苗字第54─GC00000000號),聲明異議。茲查該異議人另涉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眾安全之犯罪嫌疑,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一號提起公訴,目前繫屬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中(有上開起訴書可稽),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本件交通聲明異議案件在前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溫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