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2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怡芳 被告 楊曜華
楊環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原先位聲明之訴訟標金額為2,555,100元,因其撤回先位聲明,而其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232,557元,致其訴之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屬簡易事件,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改用簡易程序審理,並由受命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趙彥強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凌浚兼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