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2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怡芳 被告 楊曜華
楊環 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40元,惟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為代位訴訟,代位被告楊曜華請求確認其與被告 楊環合 間,就坐落臺東縣臺東市○○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東縣臺東市○○街○○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就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核定,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55,10
0元【計算式:14,000(元/平方公尺)×144(平方公尺)+539,100(元)=2,555,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原告僅繳納2,540元,尚不足23,80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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