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附民上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四二五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三七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即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黃日隆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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