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重附民上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七九號C
上訴人即原告三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附民字第二00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不服原審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
(二)陳述:未作任何陳述。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審依法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之請求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從而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李文福法官呂佳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