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2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易字第2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二五號
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黃日隆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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