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建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建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羅建國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受刑人羅建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96.6.12│97.5.13││├──────┼─────────┼─────────┼─────────┤│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6年偵緝字│彰化地檢97年偵字│││年度案號│699號│518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易字224號│98年上訴字1600號│││實├────┼─────────┼─────────┼─────────┤│審│判決日期│97.6.18│99.1.14││├─┼────┼─────────┼─────────┼─────────┤││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易字224號│99年臺上字2168號│││判├────┼─────────┼─────────┼─────────┤│決│判決確定│97.7.28│99.4.15││││日期││││├─┴────┼─────────┼─────────┼─────────┤││彰化地檢97年執字│彰化地檢99年執字│││備註│5566號(已執行完│2155號(100年執緝││││畢)│字4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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