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76號
原   告  李森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進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本件尚
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1,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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