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高銘克 被告 蔡英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五一號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桂興
法官陳芃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