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801號

原告 蘇宗邦

蘇水錦

蘇友章

陳慶彥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翁秋隆

兼上四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瑞漢

原告 蘇如蘭

訴訟代理人 許朝翔

被告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盧怡潔

戴明哲

翁順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三頁附表編號2「原告姓名」欄關於「 蘇林水錦 」之記載,應更正為「 林蘇水錦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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