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801號
原告 蘇宗邦
林 蘇水錦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翁秋隆
兼上四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瑞漢
原告 蘇如蘭
訴訟代理人 許朝翔
被告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盧怡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三頁附表編號2「原告姓名」欄關於「 蘇林水錦 」之記載,應更正為「 林蘇水錦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于子寧